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323號
債 權 人 陳建政
債 務 人 翔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登宸
債 務 人 黃建陵
債 務 人 謝登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
之者,不得行之。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查
債務人莊俊雄住址為竹東鎮戶政事務所所在地,顯屬應依公
示送達為之者,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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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4年度司促字第133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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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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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4年11月13日 │500,000元 │104年11月13日 │ST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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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4年11月14日 │1,000,000元 │104年11月16日 │ST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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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4年11月20日 │700,000元 │104年11月20日 │A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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