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323號
CHDV,104,司促,13323,2016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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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323號
債 權 人 陳建政
債 務 人 翔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登宸
債 務 人 黃建陵
債 務 人 謝登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
  之者,不得行之。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查
  債務人莊俊雄住址為竹東鎮戶政事務所所在地,顯屬應依公
  示送達為之者,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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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4年度司促字第133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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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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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4年11月13日   │500,000元       │104年11月13日     │ST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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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4年11月14日   │1,000,000元      │104年11月16日     │STA0000000      │
├──┼─────────┼───────────┼───────────┼───────────┤
│003 │104年11月20日   │700,000元       │104年11月20日     │A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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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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