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143號債 權 人 蕭朝欽上列債權人蕭朝欽因與債務人謝世文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蕭朝欽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清償證明文件。二、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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