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143號
CHDV,104,司促,13143,2016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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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143號
債 權 人 蕭朝欽
上列債權人蕭朝欽因與債務人謝世文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蕭
朝欽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清償證明文件。
二、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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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