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806號
CHDV,103,訴,806,20160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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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06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曾振聰
送達代收人 李庭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守盛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71,095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
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4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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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