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62號
原 告 王銘淵
合百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君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被 告 鄭志鋐
鄭姵涵
鄭紹甫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歐嘉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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