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人華
具 保 人 劉炳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炳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偵查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 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劉炳賢繳納現金後,將其釋 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 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前開規定沒入保證 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偵查 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 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其釋放,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傳拘無 著,且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亦未果,此有送達 證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及拘提報告書等件足憑,此 外,亦查無受刑人、具保人有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 之正當理由,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 卷足參,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 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