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51號
CHDM,105,聲,151,20160126,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榮偉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榮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榮偉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 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 年3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5 年1 月22日以法授矯字 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5 年3 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葛永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