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 年度聲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煒棠
上列受刑人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
五年度執聲付字第十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煒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煒棠前犯商業會計法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五年一月二十二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五0一五0五三二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一0五年十月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義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