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阿來
吳東霖
陳義雄
陳龍傑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
速偵字第3137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阿來、吳東霖、陳龍傑均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象棋、撲克牌各壹副及現金新臺幣柒佰捌拾元均沒收。
陳義雄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象棋、撲克牌各壹副及現金新臺幣柒佰捌拾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㈠犯罪事實欄一 、第3行「南平路」更正為「南平街」;㈡犯罪事實欄一、 第3行「以象棋為賭具」補充更正為「以象棋及撲克牌為賭 具」;㈢補充證據:扣案之象棋、撲克牌各1副及賭資共新 臺幣(下同)780元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被告等人各自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渠等在公共場所賭 博之犯罪態樣,賭博之金額不大,並念及賭博犯行性質上僅 係處分自己財物,對社會所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鉅大,兼 衡被告黃阿來自述為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粗工、家庭 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見速偵卷第21頁);被告吳東霖自述 為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室內裝潢、家庭經濟勉持之生 活狀況(見速偵卷第24頁);被告陳義雄自述為國小畢業之 智識程度、已退休、家庭經濟勉持,及患有極重度第6類障 礙之生活狀況(見速偵卷第27頁、第49頁中華民國身心障礙 證明影本之記載);被告陳龍傑自述為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 、職業大貨車司機、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見速偵卷第 30頁)及渠等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三、扣案之象棋、撲克牌各1副,雖均非被告等人所有,而係不 知何人置放在該處,業經被告等人分別於警詢中陳述明確, 然仍屬當場賭博之器具;另賭資現金780元,為置放在賭檯 上之財物等情,亦據被告等人於警詢中供述在卷,足認上開
扣押物均係刑法第266條第2項所規定之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 賭檯之財物,依法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應依刑法第266 第2項之規定,分別在被告4人罪刑項下,予以宣告沒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速偵字第3137號
被 告 黃阿來 男 6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臺東市○○路0段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東霖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雲林縣四湖鄉○○村○○路00號
居彰化縣彰化市○○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義雄 男 5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彰化市○○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龍傑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彰化市○○巷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阿來、吳東霖、陳義雄、陳龍傑等4人各基於賭博之犯意 ,於民國104年12月19日下午2時20分許起,在彰化縣彰化市 南平路「延平公園」內之公共場所,以象棋為賭具,進行俗 稱「象棋麻將」方式賭博,並以其勝負賭博財物。其玩法為 先抽取1張撲克牌,由撲克牌點數決定誰當頭家,由頭家先 抽取象棋1枚後,再由3家玩家依序抽取,形成抽取順序,直 至32枚象棋抽取完畢。玩家需將手中的棋子5支湊為成雙的 對、「將士象」、「車馬包」、「帥仕相」、「俥傌炮」、 「兵兵兵」、「卒卒卒」等組合或是5支同色兵卒。玩家每 人取4支棋子,先行之人則多拿1支,再將多拿的1支棋子打 出;下家再輪流依序取1支棋子、打出,直至有玩家胡牌或 自摸為止。胡牌的玩家可向該名打出象棋之玩家收取新臺幣 (下同)10元;自摸的玩家可向其餘3家玩家收取20元。嗣 於同日下午2時50分許,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象棋1副、撲 克牌1副及賭資780元等物。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阿來、吳東霖、陳義雄、陳龍傑 等4人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 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及位置圖等在卷可稽 。被告黃阿來、吳東霖、陳義雄、陳龍傑等4人之自白均與 事實相符,其等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黃阿來、吳東霖、陳義雄、陳龍傑等4人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至扣案之象棋1副、 撲克牌1副及賭資780元等物,為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 財物,請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李秀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吳威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