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重附民字,105年度,1號
CHDM,105,審交重附民,1,2016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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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張喜代
      莊學正
      莊學平
      莊學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文慧律師
被   告 許寶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交訴字第108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
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芙如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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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