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5年度,85號
CHDM,105,交簡,85,2016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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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交簡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速偵字第30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明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4 行「12月14日」之記 載更正為「12月15日」、第6 行「廓子村」之記載更正為「 廍子村」,並補充被告陳明良經警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試之 時間為民國104 年12月15日16時33分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罪。爰審酌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違 背安全駕駛之前科紀錄,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仍不思警 惕,再為本件犯罪,其酒後駕車之行為,缺乏尊重其他用路 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漠視社會大眾之安全,被告經警 方測得之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2毫克,及其所為對社會 道路安全所生危害程度、犯罪之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速偵字第3080號
被 告 陳明良 男 5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埔鹽鄉○○村○○路0段0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明良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法方法院以95年度 員交簡字第136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於民國95年11月30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悛悔,竟於10 4年12月14日下午2時許,在彰化縣埔心鄉友人住處飲用威士 忌3杯後,於同日下午4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 客車,欲返回位於彰化縣埔鹽鄉○○村○○路0段00號之住 處。嗣於同日下午4時27分許,行經台76線西向17公里200公 尺處,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查,並對陳明良進行呼氣酒精濃度 檢測,測得其酒精濃度呼氣值為每公升0.72毫克。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明良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自白不 諱,復有酒精濃度測試單及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罪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檢 察 官 余建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蘇惠菁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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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