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2422號
TPDV,89,重訴,2422,200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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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二二號
  原   告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送達代收人 李光泰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尚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陸仟肆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拾
     肆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佰陸拾肆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陸拾叁萬玖仟玖佰伍
     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賈繼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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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