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4年度,73號
CHDM,104,審交附民,73,2016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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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3號
原   告 鄭文周
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
被   告 廖榮三
上列被告廖榮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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