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重附民字,104年度,33號
CHDM,104,審交重附民,33,2016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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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何標 
      陳素珍
      何景元
      何心華
      何心瑜
共同訴訟代
理   人 李宗炎 律師
被   告 李民忠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審交訴字第94號業務過失致死請求損害
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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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