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4年度,42號
PTDA,104,簡,42,20160114,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42號
原   告 杜婕希即晨信房屋企業社
上列原告因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 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 起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 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 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二 、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行政訴訟法 第4條第1項、第24條分別載有明文。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 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為行政訴訟法 第105條第1項所明定。另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 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上 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亦 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因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其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為:請判令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予以撤銷 (見本院卷第11頁)。核其所請內容之訴訟類型應為撤銷訴 訟,惟原告上開請求,其訴狀未表明訴訟標的(即針對何行 政處分表示不服),就原因事實之記載不明,且未提出原處 分書及訴願決定書,並誤列內政部為被告,經本院於民國10 4 年1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 裁定已於104 年11月13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14頁)。詎原告迄未補正,有本院收狀資料與收 文資料查詢清單可憑(見本院卷第16至17頁),揆諸前揭規 定與說明,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鍾佩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