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2號
PTDV,105,訴,22,2016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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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被   告 林美惠 
      林曉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應補繳裁判 費新台幣(下同)23,171元,而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30日送 達予原告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參,惟原告業 已逾期且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 可稽,則參諸上揭法條規定,本件原告起訴自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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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