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48號
PTDV,105,補,48,2016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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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8號
原   告 蔡王月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開駿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提出下列資料,勿得延誤,特此裁定。
一、陳報被告占用土地之面積,以利本院核定標的價額。
二、提出被告王開駿之最新戶籍謄本(勿省略記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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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