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號
PTDV,105,補,2,2016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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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李明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傅源傅淑鈴傅惠萍陳屏貞、段祥鳳
  、古錢水古進忠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請提出上列全體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又被
  告中任一人如已死亡,則請提出該被告之除戶謄本、人工全
  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再者,繼承人中有已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者
  ,亦請提出法院准予備查函文或裁定。
㈡、另提出系爭土地之周圍道路標示、系爭土地之使用現狀與照
  片、有無坐落系爭土地上建物(暨其建物登記謄本與照片)
  、周圍有無兩造所有其他土地之說明與舉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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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