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李明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傅源、傅淑鈴、傅惠萍、陳屏貞、段祥鳳
、古錢水、古進忠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請提出上列全體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又被
告中任一人如已死亡,則請提出該被告之除戶謄本、人工全
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再者,繼承人中有已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者
,亦請提出法院准予備查函文或裁定。
㈡、另提出系爭土地之周圍道路標示、系爭土地之使用現狀與照
片、有無坐落系爭土地上建物(暨其建物登記謄本與照片)
、周圍有無兩造所有其他土地之說明與舉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