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5年度,2號
PTDV,105,建,2,2016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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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號
原   告 祐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東興
被   告 鼎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3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 月9 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 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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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信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祐星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