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91號
陳 報 人 曾雯琳
曾周慧華
曾冠銘
曾晉翊
上列陳報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陳報人係被繼承人曾鴻仁(男,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屏東市
○○里○○路000 巷0 號)之配偶、子女,為繼承人。被繼
承人於105 年1 月4 日死亡,陳報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
,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陳報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
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曾鴻仁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勝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