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5號
PTDV,105,司拍,5,2016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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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蒲素芳
相 對 人 胡廣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胡廣泰於民國102 年9 月14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 定新臺幣(下同)9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32 年9 月1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胡廣泰向聲請人借款80萬 元,借款期間為自102 年9 月17日起至109 年9 月17日止, 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相對人胡 廣泰自104 年10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603, 917 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 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借款契約書等為證。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胡廣泰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 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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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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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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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車城鄉 │保力│保力│120 │建│0 │52 │10.00 │10000 │ │
│ │ │ │ │ │ │ │ │ │ │分之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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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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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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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25 │保力路6之9號 │車城鄉保力段保│鋼筋混凝土│一層總面積46.82 │ │全部│共有部分:保力段 │
│ │ │ │力小段120地號 │造、四層樓│ │ │ │小段141建號**614│
│ │ │ │ │房 │ │ │ │2.79平方公尺、權│
│ │ │ │ │ │ │ │ │利範圍:10000分之│
│ │ │ │ │ │ │ │ │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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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