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2289號
TPDV,89,重訴,2289,200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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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二八九號
  原   告 台灣省合作金庫
  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林秀蓮
  被   告 鑫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三十八萬六千一百一十八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 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競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書 記 官 袁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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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