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59號
PTDV,105,司促,859,2016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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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5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簡逸松
債 務 人 葉凱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叁佰柒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為九個月,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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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