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2240號
TPDV,89,重訴,2240,200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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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二四○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忠
              送
                    台北市○○○路二二八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萬元,折合銀元肆佰萬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肆萬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貳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B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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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