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79號
PTDV,105,司促,579,2016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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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79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務 人 蔡素珠
      陳冠廷即陳棟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叁萬捌仟零玖拾伍
  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八‧九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權人原名稱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後更名為建華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後於民國95年11月13日更名為永豐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蔡素珠於民國87年4 月9 日邀陳冠廷(原姓名:陳
  棟清)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請房屋抵押借款新臺幣250
  萬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惟債務人於民國91年8 月
  27日起即未能依約繳納,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催
  討,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今債務人尚欠之金額計新臺幣
  1,038,095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償還,債務人及連帶保證
  人自應付清償之責,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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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