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79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務 人 蔡素珠
陳冠廷即陳棟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叁萬捌仟零玖拾伍
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八‧九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權人原名稱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後更名為建華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後於民國95年11月13日更名為永豐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蔡素珠於民國87年4 月9 日邀陳冠廷(原姓名:陳
棟清)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請房屋抵押借款新臺幣250
萬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惟債務人於民國91年8 月
27日起即未能依約繳納,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催
討,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今債務人尚欠之金額計新臺幣
1,038,095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償還,債務人及連帶保證
人自應付清償之責,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