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6號
債 權 人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債 務 人 洪雅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柒佰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暨依約每月按新臺幣壹佰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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