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劉遜
劉松金
曾敏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伍佰玖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劉遜前於民國96年至100 年間,邀同債務人劉松金、
曾敏瑛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8 筆,共計新臺幣279,376 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
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
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劉遜自民國104 年9 月20日起未
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94,591 元及自民國104 年8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6%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4
年9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劉松金
、曾敏瑛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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