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2217號
TPDV,89,重訴,2217,200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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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一七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行
               
  法定代理人 林國新   住台北市○○路○段四十八號
  送達代收人 林溫誠   住台北市○○路○段四八號
  被   告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一六0巷十號四樓
  被   告 乙○○   住台北市○○○路○段一六0巷十號三樓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裁定命 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 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賈繼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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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南港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