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康世德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凱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葉耀文即大愛診所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請求標的之金額(不包含督促程序費用,因已列於請
求標的之第二項,即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請釋明大愛診所之組織型態,係屬獨資或合夥型態?並應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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