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77號
PTDV,105,司促,477,2016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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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77號
債 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債 務 人 鄭聿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暨按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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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