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42號
PTDV,105,司促,442,2016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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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4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債 務 人 楊緯彥
      楊篤行
      柯素娥
一、債務人柯素娥楊緯彥楊篤行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叁拾貳萬柒仟壹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緯彥於民國97年11月至100年11月間邀同債
  務人楊篤行柯素娥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27,108元整,另加計
  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楊緯彥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
  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楊篤行柯素娥既為連帶
  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44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柯素娥、楊│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2.69%   │
│  │327108│緯彥、楊篤│月11日起  │      │       │
│  │元  │行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柯素娥、楊│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27108│緯彥、楊篤│0月1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行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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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