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4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債 務 人 楊緯彥
楊篤行
柯素娥
一、債務人柯素娥、楊緯彥、楊篤行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叁拾貳萬柒仟壹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緯彥於民國97年11月至100年11月間邀同債
務人楊篤行、柯素娥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27,108元整,另加計
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楊緯彥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
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楊篤行、柯素娥既為連帶
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442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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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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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柯素娥、楊│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2.69% │
│ │327108│緯彥、楊篤│月11日起 │ │ │
│ │元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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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柯素娥、楊│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27108│緯彥、楊篤│0月1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行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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