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4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陳宥妃即陳慧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叁拾玖萬肆仟捌佰陸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肆拾柒萬肆仟叁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
萬肆仟貳佰玖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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