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40號
PTDV,105,司促,440,2016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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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4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陳宥妃即陳慧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叁拾玖萬肆仟捌佰陸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肆拾柒萬肆仟叁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
  萬肆仟貳佰玖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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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