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40號
PTDV,105,司促,440,20160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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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宥妃即陳慧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宥妃即陳慧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
  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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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