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40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宥妃即陳慧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陳宥妃即陳慧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 省略)。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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