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4號
PTDV,105,司促,14,20160127,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林邊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紀清風
債 務 人 張春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
  息百分之三.一七四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
  三.三二四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利息部分,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一七四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年息百分之三.三二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