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72號
PTDV,105,司促,1072,2016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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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7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陳吳政
債 務 人 陳玉榮
      陳洪貴
      周淑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叁佰肆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玉榮於民國102 年間邀同債務人陳洪貴周淑美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 筆,
  共計新臺幣62,904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
  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期,每滿一個
  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依據借據第五條約定債務人
  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下稱債務人應負擔利率
  )為年率1.83% ,上開借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即年率1.34% 加0.55% 浮動計息,
  其中0.06% 暫由聲請人補貼,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
  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債務人應負擔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債務人應負擔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債務人應負擔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依借據第六條之約定自轉列催
  收款項之日起(民國105 年01月15日),前項所定本金遲延
  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1.69
  %)加年率1%即2.69% 固定計算(下稱遲延利率),前項所
  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6 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
  逾期6 個月以上之超過6 個月部份)計算。
㈡、債務人陳玉榮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04 年08月19日起即未依
  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6,3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
  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
  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
  債務人陳洪貴周淑美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07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周淑美、陳玉│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1.83%   │
│  │26,348元│榮、陳洪貴 │7月19日起  │9月29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1│年息1.76%   │
│  │    │      │9月30日起  │2月22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5年0│年息1.69%   │
│  │    │      │2月23日起  │1月14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69%   │
│  │    │      │1月15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周淑美、陳玉│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6,348元│榮、陳洪貴 │8月2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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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