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六二號 原 告 東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陸正康律師 被 告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十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十號一樓 訴訟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路○段五一號五樓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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