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1862號
TPDV,89,重訴,1862,200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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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六二號
  原   告 東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陸正康律師
  被   告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十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十號一樓
  訴訟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路○段五一號五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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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