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85號
PTDV,104,訴,285,2016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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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5號
原   告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被   告 溫欽輝
被   告 溫良生
訴訟代理人 温玉梅
被   告 溫運生
訴訟代理人 温美鳳
被   告 溫柏松
訴訟代理人 黃玉嬌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
1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所載「即門牌號碼屏東縣高樹鄉○○村○○路○號房屋」為誤寫,應更正為「即門牌號碼屏東縣高樹鄉○○村○○路○號房屋」。民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所載,第2 頁第12行「及其上同段26-9建號即門牌號碼」為誤寫,應更正為「及其上同段269 建號即門牌號碼」。第2 頁第13行「○○村○○路00號」為誤寫,應更正為「○○村○○路00號」。第2 頁第25行「及其上同段26-9建號」為誤寫,應更正為「及其上同段269 建號」。第2 頁第26行「屏東縣高樹鄉○○村○○路00號」為誤寫,應更正為「屏東縣高樹鄉○○村○○路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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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