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53號
PTDV,104,訴,153,2016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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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文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森城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11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5,500 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
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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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