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魏誓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宏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里港鄉○○段00000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須含他項權利部)。
二、支票號碼:DE0000000 之發票人係為藏薇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林宏明僅為其法定代理人,亦無於此票據背書,發票人也
非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範圍內之債務人。故請釋明對
相對人林宏明請求此部分金額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債
權證明文件暨退票理由單。
三、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88 1
條之17定有明文。經核支票號碼:DE0000000 、DE000000 0
之發票日係記載為民國105 年1 月29日、105 年2 月29日,
顯係尚未屆清償期。故請釋明對該二紙支票之請求權依據,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相對人林宏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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