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鄭涵玹
代 理 人 林宗儀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汪美伶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建富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姚宜姈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李昇銓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
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 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 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 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 民國104 年9 月24日以屏院勝民執成字第104 司執消債更49 號函通知13位債權人表示意見,除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示同意外,其餘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因同意之債權 人人數未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人數半數而未獲可決。三、經查:
㈠債務人現任職於日新工商東港校區福利社,每月薪資為新台 幣(下同)18,000元,寒暑假時因學生少,薪資只有16,000 元,此有薪資單附卷可憑,則每年寒暑假以3 個月計算,債 務人每月平均所得為17,500元【計算式:(18000 ×9 )+ (16000 ×3 )=210000,21000012=17500 】,但應扣 除其每月應繳納之健保費672 元及勞保費547 元,此有屏東 縣縫紉業職業工會繳費收據聯在卷可參,則債務人每月可支 配所得為16,281元。
㈡債務人陳稱:其為中低收入戶,目前單身,住於其弟鄭○聖 所承租之房屋,毋庸負擔租金及扶養母親等情,業據其提出 房屋租賃契約書、屏東縣東港鎮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及戶籍謄 本為證,堪信為真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台灣省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11,448元計算,債務人每月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 為11,448元。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 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 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並無可資變賣之財產,僅有遠雄人壽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解約金1,307 元,有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7 月1 日陳報狀附卷可參。另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雖主張債務人曾使用信用卡扣繳三商美邦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費,經本 院於104 年9 月24日函查上開二家保險公司後,上開二家保 險公司均表示無債務人有效之保單,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104 年10月2 日國壽字第000000000 號函及三商美邦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10月15日(104 )三法字第00 836 號函附卷可參,且債權人復無樍極證據以佐其說,無法 認定債務人有其他有效之保單。而以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 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1,172,232 元(16281 ×72=0000000 ),扣除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824,256 元(11448 ×72=82 4256),所剩347,976 元加上保險解約金1,307 元,總計34 9,283 元,僅須其中10分之9 即314,355 元(3482839/10 =314355,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用於清償其債務,即 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 清償總額為504,000 元(700072=504000),已較314,35 5 元高出189,645 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 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此外又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 條第2 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 逕予認可,並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 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 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7,000元。 │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9.68% │
│5.債務總金額:5,201,946元 │
│6.清償總金額:504,000元 │
│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
│ 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
│ 項之作業。 │
│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
│ 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無進位│
│ 者小數點較高者,優先進位受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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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總清償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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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726,781│ 13.97% │ 978 │ 70,41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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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216,354│ 4.16% │ 291 │ 20,95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3 │乙○(台灣)商業│ 70,472│ 1.36% │ 95 │ 6,840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4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 822,843│ 15.82% │ 1,107 │ 79,704 │
│ │有限公司 │ │ │ │ │
├──┼────────┼─────┼─────┼──────┼─────┤
│ 5 │甲○(台灣) 商業│ 298,804│ 5.74% │ 402 │ 28,944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6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170,545│ 3.28% │ 230 │ 16,56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7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596,125│ 11.46% │ 802 │ 57,744 │
│ │有限公司 │ │ │ │ │
├──┼────────┼─────┼─────┼──────┼─────┤
│ 8 │遠東國際銀行股份│ 249,524│ 4.8% │ 336 │ 24,192 │
│ │有限公司 │ │ │ │ │
├──┼────────┼─────┼─────┼──────┼─────┤
│ 9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147,706│ 2.84% │ 199 │ 14,328 │
│ │有限公司 │ │ │ │ │
├──┼────────┼─────┼─────┼──────┼─────┤
│ 1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274,606│ 24.5% │ 1,715 │ 123,48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1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135,434│ 2.6% │ 182 │ 13,10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374,052│ 7.19% │ 503 │ 36,21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3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118,700│ 2.28% │ 160 │ 11,520 │
│ │有限公司 │ │ │ │ │
├──┼────────┼─────┼─────┼──────┼─────┤
│合計│ │ 5,201,946│ 100% │ 7,000 │ 50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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