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773號
PTDV,104,司促,13773,2016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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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7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佳暮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杜明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許秀美、巴愛妹、涂成光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不合於第 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 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1 項、第51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 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許秀美、巴愛妹、涂成光發支付命 令事件,經核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請求債 務人清償借款新臺幣163,200 元及利息、違約金。惟查所提 出之債權釋明文件,即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佳暮儲蓄互助 社借據、屏東縣佳暮儲蓄互助社負責人當選證明書及儲蓄互 助社變更登記證等,負責人杜明山任期係至民國104 年1 月 31日止,尚無從推知杜明山是否仍為現任之合法負責人,難 認其請求有理由。嗣經本院於104 年12月28日裁定限期命聲 請人釋明屏東縣佳暮儲蓄互助社之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並應更正其最新任之法定代理人姓 名及其最新戶籍謄本等相關證明文件。詎聲請人於105 年1 月2 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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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