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原告即上訴人賴福林 江照勇 王金雄 王連強 王瑞彥 吳一聲 吳德浩 李世昭 李立民 李青花 李德安 李黛芬 周建興 林俊宏 孫志誠 徐盛洧 徐銘志 張哲源 張裕泰 梁温欣 郭振源 郭慈慧 陳文恭 陳松盛 陳俊吉 陳雪香 陳碧真 陳靜美 曾俊傑 黃一菁 黃信憲 黃清忠 潘高穎 蔡惠華 簡正儒 顏鴻銘上列共同上訴人(共36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永達技術學院間因給付薪資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共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70萬13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萬1372元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6 條第4 項準用第77-2條第1 項規定,限該共同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全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全部上訴(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60 號裁定意旨參照),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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