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3年度,1號
PTDV,103,重勞訴,1,2016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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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原告即上訴人賴福林
      江照勇
      王金雄
      王連強
      王瑞彥
      吳一聲
      吳德浩
      李世昭
      李立民
      李青花
      李德安
      李黛芬
      周建興
      林俊宏
      孫志誠
      徐盛洧
      徐銘志
      張哲源
      張裕泰
      梁温欣
      郭振源
      郭慈慧
      陳文恭
      陳松盛
      陳俊吉
      陳雪香
      陳碧真
      陳靜美
      曾俊傑
      黃一菁
      黃信憲
      黃清忠
      潘高穎
      蔡惠華
      簡正儒
      顏鴻銘
上列共同上訴人(共36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永達技術學院
因給付薪資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共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570萬13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萬1372元未據
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6 條第4 項準用第77-2條第1 項規定,
限該共同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全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全部上訴(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60 號裁定意旨參照)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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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