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577號
PTDV,103,訴,577,2016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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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77號
原   告 徐振壽
訴訟代理人 莊瑞霖
被   告 徐昌慶
      徐金葉
      徐永富
      徐昌平
      徐昌輝
      徐睿群即徐昌義
      徐睿煬
      徐瑞政
      徐瑞星
      徐智勇
      徐君揚
      徐君益
      徐玠鉦(即徐昌盛之繼承人)
      徐陳秋霞(即徐天惠之繼承人)
參 加 人 鄭秋美
受告知訴訟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受訴訟告知 張育監
人     林茂盛
      林仁松
      孫漢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嘉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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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