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77號原 告 徐振壽訴訟代理人 莊瑞霖被 告 徐昌慶 徐金葉 徐永富 徐昌平 徐昌輝 徐睿群即徐昌義 徐睿煬 徐瑞政 徐瑞星 徐智勇 徐君揚 徐君益 徐玠鉦(即徐昌盛之繼承人) 徐陳秋霞(即徐天惠之繼承人)參 加 人 鄭秋美受告知訴訟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受訴訟告知 張育監人 林茂盛 林仁松 孫漢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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