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醫字第3號
原 告 簡進吉(簡福泰之承受訴訟人)
簡素香(簡福泰之承受訴訟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律師
原 告 簡文玲(簡福泰之承受訴訟人)
簡豐正(簡福泰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張明松
訴訟代理人 謝嘉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
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第八頁關於「民事第二庭」,應更正為「醫事法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醫事法庭 法 官 謝濰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