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72號
PTDM,105,聲,72,2016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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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周南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周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周南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分別經本院判決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9 月、4 月,合 計刑期3 年1 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9 月18日入監服刑,嗣 經法務部於105 年1 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鎮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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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