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69號
PTDM,105,聲,69,2016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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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振發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振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振發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嗣經最高法院 駁回上訴而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2 罪,並經本院裁定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8 月確定,於民國101 年8 月13日入監 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 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 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 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程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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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