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4年度,64號
PTDM,104,附民,64,2016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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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64號
原   告 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許峰嘉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266 號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玲淑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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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