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5年度,3227號
PCDM,105,審易,3227,201708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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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3172號
                        第32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金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9 月30日所為之10
5 年度審易字第3172號、第3227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
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一編號四欄、附表二編號四欄中關於附表更正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欄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又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 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 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 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誤繕情形,惟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更正其記載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趙伯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宛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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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更正前 │ 更正後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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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表一編號四竊盜方式及竊得│附表一編號四竊盜方式及竊得│
│ │之財物欄第14至17行「竊取收│之財物欄第14至17行「竊取收│
│ │銀機1 臺、使諾斯安廠牌眼藥│銀機1 臺(內含現金共計40,0│
│ │錠127 顆、3M廠牌面乳6 條、│00 元 )、使諾斯安廠牌眼藥│
│ │現金40,000元」 │錠127 顆、3M廠牌面乳6 條」│
├─┼─────────────┼─────────────┤
│二│附表二編號四扣案物品名稱及│附表二編號四扣案物品名稱及│
│ │數量欄「收銀機1 臺、使諾斯│數量欄「收銀機1 臺(內含現│




│ │安廠牌眼藥錠127 顆、3M廠牌│金共計40,000元)、使諾斯安│
│ │面乳6 條、現金40,000元」 │廠牌眼藥錠127 顆、3M廠牌面│
│ │ │乳6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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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