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農藥管理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4年度,1016號
PTDM,104,簡,1016,2016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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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10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秀惠
      董上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4 年度偵字第30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秀惠共同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販賣偽農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董上智共同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販賣偽農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董上智江秀惠係夫妻,江秀惠並為址設屏東縣萬丹鄉○○ 路○段000 號「正隆農業資材行」之名義負責人兼銷售員、 會計等工作,董上智則為該資材行之實際負責人兼業務員, 二人均實際從事販賣農藥之工作,明知附表所示之農藥均屬 偽農藥,依法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之,竟共同 基於販賣偽農藥營利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0 年間起至103 年12月3 日止,自不詳來源販入如附表所示之偽農藥後,再 將上開偽農藥陳列、儲藏在上址及同鄉田厝村田厝段357 地 號倉庫內,並販售予不特定之農民使用。嗣於103 年10月6 日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接獲檢舉,並於103 年12月3 日,會同屏東縣政府人員至上址搜索,當場發現李永昌正好 至上址購買「真好用」之偽農藥及取得董上智同意後,再前 往上開田厝段357 地號倉庫搜索,遂查扣附表所示之偽農藥 ,因而查獲上情。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報告臺灣 屏東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董上智江秀惠於偵訊時均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倪長宏、李永昌楊龍慶於調查處證述情節相 符。此外並有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2 份、扣押物品目錄表2 份、送貨單、估價單、收支日記簿等 各1 份、屏東縣政府104 年2 月24日屏府農產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於104 年 2 月5 日藥試殘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提出之41件樣品檢驗 報告及彙整表1 份附卷可按,被告二人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二人行為後,農藥管理法第



48條第1 項業於民國103 年12月2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 26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農藥管理法第48條規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 罰金:一、明知為偽農藥,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 。二、將第24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專供加工輸出用之農藥或 第3 款所定專供輸出用之農藥於國內販賣或移作他用(第1 項)。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 罰金(第2 項)。」修正後之農藥管理法第48條則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萬 元以下罰金:一、明知為第7 條第1 款之偽農藥,以販賣或 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二、將第24條第1 項第2 款或第3 款專供輸出用之農藥於國內販賣或移作他用(第1 項)。因 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併科新臺幣25萬元以下罰金( 第2 項)。」,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比較新舊法 適用結果,修正後之規定未更有利於被告,仍應適用被告行 為時即修正前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 項之規定予以論處。四、核被告董上智江秀惠所為,均係犯修正前農藥管理法第48 條第1 項第1 款之販賣偽農藥罪。被告2 人販賣偽農藥前所 為陳列、儲藏偽農藥之低度行為,為販賣偽農藥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再被告2 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 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 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 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 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 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 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 」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 ,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 念者是,此有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可參 。而查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 項第1 款販賣偽農藥,本質上 即具有反覆性,倘行為人基於單一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 定時間及空間內反覆從事,無非執行業務所當然,於行為概 念上,應認為包括的一罪,僅接受一次刑法之評價為已足, 從而被告2 人就前揭犯罪事實,應僅論以一販賣偽農藥罪, 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董上智江秀惠販賣偽農藥予他人之 行為,破壞主管機關對於農藥管理之機制,無視國家禁止使 用偽農藥之禁令而有破壞自然生態環境及危害國民性命、健 康之虞,且經查獲之農藥數量並非少數,被告2 人販賣期間 亦長達2 年;惟考量渠等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兼衡酌其等犯 罪之動機、目的、品行、手段、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另聲請意旨雖聲請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之偽農藥,然按農藥 管理法於96年7 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日起生效施行,修 正後農藥管理法刪除第53條第1 項之刑事沒收規定,改於第 5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問屬何人所有,均沒入 之:一依本法查獲之禁用農藥或偽農藥。. . . 」,其修正 理由謂:「為防止禁用農藥或偽農藥對農業環境及社會之危 害,依本法查獲之偽禁農藥及供製造、加工或分裝偽禁農藥 之器械、原料,倘不先予處分,俟司法機關裁判後再為處理 ,恐有外洩並對環境及國人健康造成危害之虞,爰修正主管 機關得於刑事裁判前,先行就查獲之農藥、器械或物品予以 沒入處理」、「為配合本條查獲之禁用農藥或偽農藥由沒收 修正為主管機關沒入,故該涉案貨品之處置與司法機關無涉 ,修正其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無須再會同法務部 」,是查獲之偽農藥依前開規定及立法意旨,應由主管機關 以行政沒入之方式沒入之,司法機關並無依該規定沒收之權 限(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 ,如附表所示之偽農藥,雖係被告供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 惟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物,依同條第2 項之規定,係 職權沒收,非義務沒收,本院考量偽農藥之成分對於人體或 環境有重大之影響,主管機關為此另訂有「沒入農藥器械原 料物品處理辦法」,相較於司法機關對刑事贓證物之沒收或 銷燬,更具專業性,自宜由專業之主管機關執行沒入為宜, 爰不一併宣告沒收之。
六、至原聲請意旨所附被告涉犯販賣偽農藥之附表內,扣案物編 號B01 部分經檢驗結果為未檢出而非屬偽農藥,係屬誤繕, 而非聲請意旨主張被告等人販賣偽農藥之範圍一節,業經臺 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5 年1 月7 日屏檢玉第00793 號 函覆本院明確,是此部分並非聲請範圍,附此敘明。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修正前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簡易庭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尤怡文

修正前農藥管理法第4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為偽農藥,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二、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專供加工輸出用之農藥或第 三款所定專供輸出用之農藥於國內販賣或移作他用。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
│編號│名稱 │數量 │檢驗後確認之內含成分 │農藥檢驗報告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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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真好用 │99瓶 │含剋安勃 │3C08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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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真好用 │287瓶 │含剋安勃 │3C080830 │
├──┼────┼───┼───────────┼────────┤
│ 3 │介順 │54瓶 │含賜諾特、賜諾殺 │3C080826 │
├──┼────┼───┼───────────┼────────┤
│ 4 │介好 │41瓶 │含克凡派 │3C080837 │
├──┼────┼───┼───────────┼────────┤
│ 5 │真順利 │25瓶 │含cyantraniliprole │3C080810 │
├──┼────┼───┼───────────┼────────┤
│ 6 │總絲 │160瓶 │含剋安勃 │3C080818 │
├──┼────┼───┼───────────┼────────┤
│ 7 │總裁 │1 瓶 │含阿巴汀、因滅汀、亞滅│3C080820 │
│ │ │ │培、百利普芬 │ │
├──┼────┼───┼───────────┼────────┤
│ 8 │尚蓋讚 │26包 │含殺蟲單 │3C080806 │
├──┼────┼───┼───────────┼────────┤
│ 9 │黑金剛 │80瓶 │含阿巴汀 │3C080817 │
├──┼────┼───┼───────────┼────────┤
│ 10 │黑金剛 │83瓶 │含阿巴汀 │3C080841 │
├──┼────┼───┼───────────┼────────┤
│ 11 │穩擋讚 │23瓶 │含巴克素 │3C080823 │
├──┼────┼───┼───────────┼────────┤
│ 12 │雷公 │256瓶 │含脫芬瑞 │3C08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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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花精 │61瓶 │含芐寧激素 │3C080825 │
├──┼────┼───┼───────────┼────────┤




│ 14 │吊絲蟲 │8瓶 │含阿巴汀、因滅汀 │3C08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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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吊絲無 │12瓶 │含阿巴汀、因滅汀 │3C080814 │
├──┼────┼───┼───────────┼────────┤
│ 16 │吊絲仔 │107瓶 │含阿巴汀、因滅汀 │3C080836 │
├──┼────┼───┼───────────┼────────┤
│ 17 │吊絲滅 │119包 │含賽滅淨 │3C080805 │
├──┼────┼───┼───────────┼────────┤
│ 18 │化蟲精 │164瓶 │含阿巴汀、因滅汀、剋安│3C080834 │
│ │ │ │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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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蟲精 │77瓶 │含阿巴汀、因滅汀 │3C080831 │
├──┼────┼───┼───────────┼────────┤
│ 20 │蟲絕 │37瓶 │含剋安勃 │3C080835 │
├──┼────┼───┼───────────┼────────┤
│ 21 │滅蟲寶 │14瓶 │含剋安勃 │3C080829 │
├──┼────┼───┼───────────┼────────┤
│ 22 │速絕 │118瓶 │含剋安勃 │3C080827 │
├──┼────┼───┼───────────┼────────┤
│ 23 │通殺 │60瓶 │含亞滅培 │3C080812 │
├──┼────┼───┼───────────┼────────┤
│ 24 │粉殺 │400包 │含亞滅培、待克利 │3C080801 │
├──┼────┼───┼───────────┼────────┤
│ 25 │(虫)滿│15瓶 │含賜派芬 │3C080824 │
│ │剋 │ │ │ │
├──┼────┼───┼───────────┼────────┤
│ 26 │(虫)滿│19瓶 │含賜派芬 │3C080838 │
│ │剋 │ │ │ │
├──┼────┼───┼───────────┼────────┤
│ 27 │穩滅飛 │17瓶 │含亞滅培、百利普芬 │3C080815 │
├──┼────┼───┼───────────┼────────┤
│ 28 │飛殺 │28瓶 │含益達胺 │3C080832 │
├──┼────┼───┼───────────┼────────┤
│ 29 │效興 │83瓶 │含拉草 │3C080833 │
├──┼────┼───┼───────────┼────────┤
│ 30 │剋殺王 │146包 │含賽滅淨、達滅芬、派滅│3C080803 │
│ │ │ │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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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花生專用│279瓶 │含亞喜芬 │3C08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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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蜂粉 │32包 │含賽滅寧、馬拉松、加保│3C080802 │
│ │ │ │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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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蜂粉 │280包 │含賽滅寧 │3C08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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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除菌寶 │29瓶 │含百克敏 │3C08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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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禾草除 │120瓶 │含快伏草 │3C080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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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剋露 │94包 │含亞滅培、達滅芬、殺蟲│3C080804 │
│ │ │ │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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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速豐 │80瓶 │含阿巴汀、因滅丁 │3C080821 │
├──┼────┼───┼───────────┼────────┤
│ 38 │KM668 │11瓶 │含阿巴汀 │3C080828 │
├──┼────┼───┼───────────┼────────┤
│ 39 │無標示農│9瓶 │含賜諾特、賜諾殺 │3C080811 │
│ │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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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