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3號
ILDV,105,除,3,2016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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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林銀泉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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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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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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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莊炳楠羅東鎮農會東門分部│林銀泉 │104年8月31日 │191,006元 │FA29810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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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