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8號
原 告 林李旺
被 告 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峰
被 告 祥勝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290,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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